一、项目名称:通源路(迎凯路—那洪大道)路床以上土石方及边坡防护工程(K0+012—K0+492.986)
二、项目编号:0633-224022241579
三、招标人: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那洪大道12号
联系人:梁工 联系电话:0771-4951091
四、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联系人: 薛飞、梁策、梁钧茗 联系电话: 0771-2808185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5月18日
六、澄清日期:2022年5月26日
七、澄清事项:
(一)本项目因故延期,原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年6月8日 9时30分 ,现更改为2022年6月15日 9时30分 。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土石方的运距及综合单价做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P76 页原描述为: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②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取土、弃土运距按实结算,具体确认方式按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结算时均不对取土场、弃土场进行签证及调整费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现修改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②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取土、弃土运距按包干方式结算,具体确认方式按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结算时均不对取土场、弃土场、运距进行签证及调整费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2、招标文件P92页原描述为: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
(三)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取土、弃土运距按实结算,具体确认方式按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结算时均不对取土场、弃土场进行签证及调整费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现修改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3 计量12.3.1 计量原则
(三) 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取土、弃土运距按包干方式结算,具体确认方式按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结算时均不对取土场、弃土场、运距进行签证及调整费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3、招标文件P122页原描述为: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2.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取土、弃土运距 按实 结算,具体确认方式按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结算时均不对 取土场、弃土场 进行签证及调整费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现修改为:“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2.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取土场及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但不得违反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关费用;土石方单价以综合单价包干,取土、弃土运距 按包干方式 结算,具体确认方式按经开区相关规定执行,结算时均不对取 土场、弃土场、运距 进行签证及调整费用,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三)招标文件P75页原描述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其工程数量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调整具体办法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6.2条;”
现修改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其工程数量超过15%的(土石方工程除外),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调整具体办法详《<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第9.6.2条;”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凡涉及相同内容的,相应更改,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人:南宁绿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6日